健康照护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职业编码 4-14-01-03
1.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健康照护师
1.2 职业编码
4-14-01-03
1.3 职业定义
运用基本医学护理知识与技能,在家庭、医院、社区等场所,为照护对象提供健康照护及生活照料的人员。
1.4 职业技能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
1.5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外)、常温。
1.6职业能力特征
身体健康,心智健全,具有一定的观察、学习、理解、判断和计算能力,具有语言表达能力、沟通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色觉、听觉正常,四肢灵活、动作协调。
1.7普通受教育程度
初中毕业(或相当文化程度)
1.8培训参考学时
五级/初级工不少于470标准学时,四级/中级工不少于170标准学时,三级/高级工不少于120标准学时,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均不少于100标准学时
1.9职业技能鉴定要求
1.9.1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五级/初级工:
(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年(含)以上。
(2)经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五级初级工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并取得结业证书。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
(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3年(含)以上,经本职业四级/中级工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并取得结业证书。
(2)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3)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工: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经本职业三级/高级工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含)以上。
(3)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经评估论证、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级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4)具有大专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并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技师: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3年(含)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技师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3)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3年(含)以上;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预备技师证书的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一级/高级技师: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3年(含)以上,经本职业一级/高级技师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1.9.2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及综合评审。理论知识考试以笔试、机考等方式为主,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该掌握的基本要求和相关知识要求;技能考核主要采用现场操作、模拟操作和现场口述等方式进行,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具备的技能水平;综合评审主要针对技师和高级技师,采用情景模拟、案例分析、答辩等方式进行评议和审查。
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综合评审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含)以上者为合格。此外,各等级晋升还需参考用户评价。
1.9.3监考人员、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中的监考人员与考生配比不低于1:15,每个考场不少于2名监考人员;技能考核中的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不低于1:3,且考评人员为3人(含)以上单数;综合评审委员为3人(含)以上单数。
1.9.4鉴定时间
各等级的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不少于90min,技能考核时间不少于60min,综合评审时间不少于30min
1.9.5鉴定场所设备
理论知识考试在标准教室进行。技能考核应配备健康照护实操考核标准的场地和用具,室内整洁、通风良好、光线充足、设施设备齐全。